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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794号,原告奉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奉XX,女,28。被告李XX,男,31。原告奉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奉XX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奉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罗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漆飞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