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献荣与李泽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献荣,李泽明,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440号原告徐献荣,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李丽,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献荣与被告李泽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献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泽明、李丽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榆次区窑新街泰和小区2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屋一套(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及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晋K×××××)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献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泽明、李丽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献荣用于担保的位于榆次区窑新街泰和小区2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屋一套(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及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晋K×××××)。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丽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