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防诉被告毋二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王国防,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毋二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防诉被告毋二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慧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