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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诉河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河源市人民政府,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大竹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行初字第23号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负责人朱南火,组长。委托代理人朱南灵,男,汉族。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建文,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蔚翔、黄旭赟,河源市法制局干部。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大竹坑村民小组。负责人黄火炎,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诉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诉讼权利自行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平县大坝镇石陂村新坑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周海辉代理审判员  李文苑代理审判员  邱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