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邓华林与赵玉才、孟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林,赵玉才,孟琼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邓华林,男,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赵玉才,男,生于1977年7月24日,汉族。被告孟琼林,女,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原告邓华林与被告赵玉才、孟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华林,被告赵玉才、孟琼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华林诉称:被告赵玉才、孟琼林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1日,被告赵玉才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按季支付利息10000元。截止2015年1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结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玉才辩称:借钱200000元是事实,约定按季结息也是事实,每季利息10000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200000及利息5000元,之前的利息都是结清了的。被告孟琼林辩称:借钱是事实,2013年3月份还了原告利息5000元,之后就没有能力还款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玉才与被告孟琼林系夫妻关系。被告赵玉才于2013年8月31日向原告邓华林借款200000元,并于当天由被告赵玉才向原告邓华林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邓华林人民币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赵玉才2013年8月31日”。2015年3月,被告赵玉才支付原告邓华林利息5000元后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同时查明:庭审中,原告邓华林、被告赵玉才、孟琼林认可就利息约定按季结清,每季利息10000元,也就是按本金月息1.67%计算;截止2015年3月31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2013年8月31日,被告赵玉才向原告邓华林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邓华林的转款凭证、被告赵玉才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因被告赵玉才与被告孟琼林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积极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华林与被告赵玉才、孟琼林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主张按约定利率(月利率1.67%)计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才、孟琼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华林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利息5000元加上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7%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人民币5920元,由被告赵玉才、孟琼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