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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旭光与西安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光,西安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光。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兴盛园小区26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李旭光与西安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9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旭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2862.4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307元、案件执行费5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