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邓丽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