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游与曾进兵、刘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游,曾进兵,刘焱,陈革,罗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55-1号申请人周游,男,汉族,生于1984年0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曾进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刘焱,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陈革,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罗小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游与被申请人曾进兵、刘焱、陈革、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小平所有的川QBVX**号小型越野车和被申请人陈革所有的川Q63X**号轿车予以保全,并用申请人周游所有的川Q71X**号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小平所有的川QBVX**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暂交由罗小平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转让和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二、对被申请人陈革所有的川Q63X**号轿车予以扣押,暂交由陈革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转让和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耀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