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永巧、廖小川、廖秀方、兰桂芳与付波、邛崃市金潮汽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巧,廖小川,廖秀方,兰桂芳,付波,邛崃市金潮汽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永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小川,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永巧系未成年人廖小川之母。原告廖秀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兰桂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波,男,汉族。被告邛崃市金潮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何辉伟。被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蓝祥强,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负责人张静明。被告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舒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永巧、廖小川、廖秀方、兰桂芳诉被告付波、邛崃市金潮汽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永巧、廖小川、廖秀方、兰桂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巧、廖小川、廖秀方、兰桂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