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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敏与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委托代理人:陈耀红,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樟树下村。法定代表人:柯尊清,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申请执行武穴市亿丽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先予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35、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敏依据(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35、00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鄂武穴市执字第00476号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3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