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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萧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萧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被执行人萧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酒店乡何寨村。法定代表人:凌志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萧县强英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