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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洪申请执行袁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袁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罗洪,男,汉族,生于1976年,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盐亭县。被执行人袁天云,男,汉族,生于1961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罗洪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978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袁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天云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