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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篙秀平与李明福、张建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篙秀平,李明福,张建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马天驰,李法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强,赵玉强,淄博翔川运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040号原告篙秀平,居民。被告李明福,农民。被告张建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翔宇大酒店50米路西。被告马天驰,农民。被告李法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狐山街2号新天地小区。被告刘强,农民。被告赵玉强。被告淄博翔川运输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篙秀平与被告李明福、张建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马天驰、李法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强、赵玉强、淄博翔川运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篙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7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荆保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