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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6-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下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购买毒品电话,并相约在平坝区鼓楼办西外环廉租房路口进行毒品交易。二人见面后,被告人黄某以1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销售二颗毒品疑似物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手中搜缴二颗毒品疑似物零包,经称量净重0.1克。随后,在被告人黄某家进行搜查,共查获毒品疑似物零包共十二颗,经称量净重1.3克。经安顺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出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提起诉讼,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在平坝区鼓楼办西外环廉租房路口进行毒品交易。双方见面后,被告人黄某以100元价格向张某出售二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手中搜缴二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经称量净重0.1克。随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黄某住所内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共二十二颗,经称量净重1.3克。经安顺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7日平坝区公安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处理。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7日平坝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28日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刑事拘留,并告知其家属。4、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经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5月28日对被告人黄某予以逮捕,并告知其家属。5、抓获经过2份。证实平坝区公安局民警为罗华令、李朝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黄某及吸毒人员张某。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2份。证实2015年4月27日对被告人黄某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在客厅电饭锅内药瓶内搜缴到八颗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在客厅餐桌上一包磨砂黄果树牌香烟内搜缴到二颗用红色颜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在卧室床上被子里一包红色黄果树牌香烟内搜缴到十二颗用红色颜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同日对吸毒人员张某人身进行搜查,在张某右手掌心内搜缴到二颗毒品疑似物。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份。证实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27日从被告人黄某手中扣押毒品疑似物二十二颗(净重1.2克),扣押涉案毒资人民币壹佰元;从张某手中扣押毒品疑似物二颗,净重0.1克。8、公安机关毒品来源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供述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系平坝区十字乡一名叫“友友”(袁某)的男子提供。9、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四份。证实2015年4月27日22时许,平坝区公安局缴获并扣押的吸毒人员张某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二颗,经称量净重0.1克。在被告人黄某家客厅电饭锅里缴获并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八颗,经称量净重0.4克;在其家中客厅餐桌上缴获并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二颗,经称重净重0.2克;在其卧室中床上被子里缴获并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十二颗,经称重净重0.6克。10、毒品取样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在杨刚、杨小武见证下,当着被告人黄某的面将所搜缴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取样封存,对此过程被人黄某无异议。11、收据。证实2015年5月18日安顺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毒品海洛因1.3克。1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女,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现住贵州省平坝区城关镇信泉路26号附1号,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3、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码为187××××4214(黄某使用)的电话多次与手机号码为151××××4122(袁某使用)的电话、手机号码为131××××3120(张某使用)的电话有过通话记录。14、涉毒人员信息表。证实证明2006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吴晓斌、赵贤,2006年9月27日被告人黄玉因正在贩卖毒品零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唐二、余崇江等人吸食,并于2007年10月11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1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曾向被告人黄某购买过五次毒品海洛因,2015年4月27日晚上22时许,其打电话联系黄某想购买二颗小的零包毒品,双方约定在黄某居住的廉租房坡脚的路口等,在交易的时候给了她两张五十元钱人民币,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16、证人袁某证言。证实袁某曾卖半克毒品给潘波母亲(黄某)的事实。17、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其从2015年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的毒品是从平坝区十字乡青山村一个叫“友友”的中年男子购买的,共购买过四次,均分别购买了500元钱的一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4月27日晚上22时许,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打电话给其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8、检验报告。证实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贩毒案中所缴获提起的毒品疑似物样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19、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5年5月20日已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黄某。2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两份。证实2015年4月27日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被告人黄某体内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对张某体内尿液的检测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现阳性。21、辨认笔录及照片4份。证实经黄某辨认,09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袁某;08号照片上的男子系向自己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张某;经张某辨认,05号照片上的人系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袁某辨认,12号照片上的人系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姨妈(黄某)。22、指认照片。证实张某指认从被告人黄某购买的毒品,黄某指认放在家里电饭锅里、家里餐桌上、家里床被子里的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才祥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