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与张泽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张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秋月。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诉被告张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