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调确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武秀、叶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调确字第00212号申请人周武秀。系被继承人张锡文之妻。申请人叶军。系被继承人张锡文之子。申请人张小明。系被继承人张锡文次子。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梅某,系洪湖市××市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武秀、叶军、张小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武秀、叶军、张小明因继承权纠纷于2015年8月6日经洪湖市曹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张锡文生前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曹市镇支行账号为60×××67上的存款6013.38元由其妻周武秀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二、相关继承手续由周武秀办理。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颜尽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齐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