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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根海与钱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根海,钱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冯根海,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被执行人:钱文敏,男,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文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