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0号原告王xx,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磐石市。被告谢xx,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