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