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维光与林宝、林信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光,林宝,林信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097-2号原告杨维光,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汉儒、陈常青,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宝,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信申,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09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杨维光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房产和福州市晋安区车位以及被告林宝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房产的查封(限制处分权)。因原告杨维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宝、林信申起诉,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和被告林宝房产和车位的查封(限制处分权)。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林宝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房产的查封(限制处分权)。二、解除对原告杨维光名下的坐落福州市晋安区单元房产和福州市晋安区车位的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