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935号原告:梁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化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