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运明与黄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3号原告曾运明诉被告黄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运明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黄少坤支付债务57.5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黄少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