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从军与徐常斌、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从军,徐常斌,徐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82号原告苏从军,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常斌,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先锋,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从军与被告徐常斌、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从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从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苏从军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