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文兴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英晖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兴,崔英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立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文兴。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英晖。上诉人崔文兴、崔英晖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本案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承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草案)》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在方案合法前提上,确认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崔庭起房产的改造违反该《方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判令返还被改七间房产并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