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君与贺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77号原告王君诉被告贺威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君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贺威支付经济损失9120.6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建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国强执 行 员 杜江永执 行 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晏有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