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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5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谭某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