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非诉行执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鑫、蒋亚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鑫,蒋亚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执字第004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载笔。被执行人孙鑫,农民。被执行人蒋亚婕,农民。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鑫、蒋亚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2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鑫、蒋亚婕征收社会抚养费89590元。因被执行人孙鑫、蒋亚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孙鑫、蒋亚婕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鑫、蒋亚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2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鑫、蒋亚婕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