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雪梅、徐伟等与赵雪梅、徐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雪梅,徐伟,古娜尔?买买吐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雪梅。委托代理人:赵询,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伟。委托代理人:赵询,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古娜尔?买买吐送。委托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忠东,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雪梅、徐伟因与被申请人古娜尔?买买吐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雪梅、徐伟再审申请称:一、本案所涉借款系古娜尔?买买吐送与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借款人应为文博公司,与赵雪梅无关。其一,赵雪梅从古娜尔?买买吐送处领取借款系职务行为,与古娜尔?买买吐送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其二,一审法院无视古娜尔?买买吐送前后矛盾的陈述,歪曲事实,明显偏袒古娜尔?买买吐送。二、赵雪梅及徐伟均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住所,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古娜尔?买买吐送提供的记账单、银行转帐凭证、与赵雪梅的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古娜尔?买买吐送将所借款项交付给了赵雪梅,赵雪梅对借款进行了签字确认。赵雪梅对其与古娜尔?买买吐送之间往来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赵雪梅在一审中明确认可其向古娜尔?买买吐送借款系用于归还其向银行的贷款,赵雪梅现提出系文博公司借款,但未能提供受该公司委托借款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借款人为赵雪梅而非文博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根据古娜尔?买买吐送提供的赵雪梅、徐伟身份证上的住址进行邮寄送达,在无人接受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赵雪梅、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雪梅、徐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