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刚与陈自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陈自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周刚,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自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周刚与被告陈自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同年8月11日原告周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刚以与被告陈自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芳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