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邹成光与李家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成光,李家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4-2号申请执行人:邹成光。被执行人:李家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委托安徽鸿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家好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西路北侧1栋505室房产。2014年8月22日,竞买人邹磊以233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家好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北侧1栋505室房产(产权证号:长房007889号,面积87.72m²)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邹磊所有;二、买受人邹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