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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盘福来、唐三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盘福来,唐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文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盘福来,农民。被执行人唐三妹,农民。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盘福来、唐三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盘福来、唐三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福利镇农贸市场改建小区A40号宗地)土地转让款本金6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盘福来、唐三妹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盘福来、唐三妹的财产情况,并查封被执行人唐三妹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福利街的房产[房产证号:富国用(2011)第11090**号],促使被执行人盘福来、唐三妹自动履行本案的债务本金65200元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