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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熊赤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代表人曾盾,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赤枫,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熊赤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保全费189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林雅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