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雪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雪,王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向雪,女。被执行人王建兵,男。申请执行人向雪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文第三项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万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兵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执行标的为3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保法执字第66-1号执行决定书,将王建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王建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文第三项“被告王建兵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向雪经济帮助费3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雪在被执行人王建兵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