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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四保与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保,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刘四保。委托代理人:计晓婷。被告:李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四保与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