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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怀立与姬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刘怀立(曾用名刘怀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钦平,男,50岁,汉族,住永城市。原告刘怀立与被告姬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钦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怀立诉称,2013年8月份,原告跟随被告在睢县平岗镇一工地干活,总共干了将近半年,2013年年底干完活,后来到2014年6月13日结了部分工资,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姬钦平辩称,欠款属实,由于现在上面的老板没有给其钱,自己也没有钱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6月13日被告姬钦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金额为1.9万元,证明:原告在2013年8月份跟随被告在睢县平岗镇一工地干活,总共干了将近半年,2014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结算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1.9万元没有给付,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说是一有钱就给,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原告刘怀立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该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原告刘怀立跟随被告姬钦平到睢县平岗镇一工地干活,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资后,被告姬钦平仍欠原告刘怀立工资1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干活,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姬钦平欠原告刘怀立工资款1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刘怀立要求被告姬钦平给付该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姬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怀立工资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姬钦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剑锋审 判 员  彭敬山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