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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越州电镀厂与奉化市盛美特轴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越州电镀厂,奉化市盛美特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嵊州市越州电镀厂。投资人:钱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余锋。被告:奉化市盛美特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越州电镀厂诉被告奉化市盛美特轴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越州电镀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越州电镀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越州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保全申请费340元,共计640元,由嵊州市越州电镀厂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