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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谢某,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丁某甲,男,49周岁,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丁某乙,女,25周岁,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