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320名农民工,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驳回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平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园路南。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利平等320人。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园路南。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执异字第00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认为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系生效的法律文书。王利平、陈振军、刘文清、任平安作为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对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立案执行,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在王利平、陈振军、刘文清、任平安无授权委托书,无权启动执行程序。且乌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认为王利平、陈振军、刘文清、任平安等320人在申请仲裁时已经向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王利平、陈振军、刘文清、任平安、李留生五人为诉讼代表人代理农民工进行仲裁,乌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就320名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进行合并审理。在申请执行时由诉讼代表人提出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案件农民工人数众多,由每位农民工单独申请执行,势必加大农民工的经济负担,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王利平、陈振军、刘文清、任平安无权启动执行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乌达区人民法院对无管辖权的主张,因本案为复议案件,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其主张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勇审判员 马俊图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