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某、史某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方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某某、史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方某某、史某某存款643451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嘉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