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93-5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刘宏伟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93-5395号原告刘宏伟,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共三宗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每案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