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夏美娟与宿迁市工人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美娟,宿迁市工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夏美娟。被执行人宿迁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宿迁市。法定代表人陈斯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美娟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工人医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对宿迁市工人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