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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某甲,女,生于1988年3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