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某甲,女,生于1988年3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