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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余生、黄筛萍与戴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生,黄筛萍,戴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568号原告张余生。原告黄筛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富龙(系特别授权),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生、黄筛萍与被告戴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生、黄筛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