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德有与候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有,候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二初字第00188-1号原告:马德有(曾用名马德友),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候正锋,男,成年,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有诉被告候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马德有负担。审 判 长  袁昌海审 判 员  吴正刚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