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德有与候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有,候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二初字第00188-1号原告:马德有(曾用名马德友),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候正锋,男,成年,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有诉被告候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马德有负担。审 判 长 袁昌海审 判 员 吴正刚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