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保得利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中山市保得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邓梅虹,该司财务人员。申请人中山市保得利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60443000228563、3060443000228566、3060443000228568、3060443000228569、3060443000228570、3060443011468851、3060443011468855、3060443011468864、03007545、3060443011468870-3060443011468875的普通支票15张(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广盛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保得利照明有限公司,票面金额栏空白,收款人栏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保得利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叶祥审判员 赖小茹审判员 曾耀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萧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