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0067号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国勇,董事长。被告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贺敖喜。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被告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企���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42元依法减半收取31621元,由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