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陶志君与朱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志君,朱其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陶志君。被告朱其堂,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志君与被告朱其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志君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志君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