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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常州黑猫防盗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常州黑猫防盗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235号原告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村。法定代表人计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元,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黑猫防盗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浦岸村。原告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黑猫防盗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435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79元由原告昆山鼎创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