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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记平诉被告王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平,王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记平。委托代理人朱瑞华,系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记平诉被告王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记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记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王记平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