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薛美荣诉张运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